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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權怎麼判斷?從抄襲、作品相似到AI生成的侵權風險

首頁 » 教學文章 » 侵害著作權怎麼判斷?從抄襲、作品相似到AI生成的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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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

侵害著作權怎麼判斷主題封面,呈現抄襲、作品相似與AI生成的侵權風險

文章目錄
  1. 用了別人的作品就算侵權嗎?從利用行為到抄襲一次判斷
  2. 各國都用「接觸與實質相似」判斷抄襲嗎?
  3. 使用AI生成、改圖或改寫會侵害版權嗎?3種著作權侵權風險分析
  4. 侵害著作權會有什麼後果?民事與刑事責任先分清楚
  5. 收到存證信函怎麼辦?3步黃金應對流程
  6. AI創作方式不斷改變,著作權侵權風險仍需逐一確認

使用別人的圖片、文章或其他作品,不代表一定侵害著作權;經過修改、AI改寫或重新生成,也不代表原本的著作權問題就會消失。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不能只看「有沒有修改」或「作品像不像」,還要確認受到保護的內容、實際利用方式、授權範圍,以及著作權法上的相關限制。本文將從常見的著作利用行為、抄襲與作品相似問題開始,再進一步說明AI生成、改圖與改寫時可能遇到的著作權侵權風險。

用了別人的作品就算侵權嗎?從利用行為到抄襲一次判斷

用了別人的作品,不一定就等於侵害著作權。實際判斷時,可以先從以下幾個問題逐步確認:

  1. 使用的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保護的是具有保護資格的具體表達,不是所有思想、概念、主題或資訊本身。

  2. 實際做了哪些著作利用行為:例如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等,不同的使用方式可能涉及不同的著作財產權。

  3. 是否取得授權,或有其他合法利用的依據:即使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也要繼續確認是否取得授權、實際使用是否超出授權範圍,以及是否可能適用合理使用或其他著作財產權限制。

  4. 如果真正的爭議是「有沒有抄」,再進一步確認是否取用了受保護的表達:這類爭議通常還會涉及接觸、實質相似與獨立創作等問題。

著作權侵權判斷圖,整理作品保護、接觸、實質相似與個案判斷重點。

這套判斷順序的重點在於,單一因素通常不足以直接得到侵權結論。作品相似,不代表當然侵權;發生著作利用行為,也不代表一定沒有授權或不能適用法律上的限制。

重製、改作與公開傳輸是常見的著作利用行為

判斷著作權侵權時,第一個實際問題通常不是「作品有多像」,而是先確認使用者究竟對他人的作品做了什麼。

常見情況包括:

  • 重製:例如複製文章內容、下載網路圖片後再次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將作品重現。

  • 改作:例如翻譯、改寫或以既有作品進行具有新創作內容的改編。但不是只要修改過,就一定屬於法律上的改作。

  • 公開傳輸:例如將圖片、文章或其他作品放到網站、社群平台或其他網路環境供公眾接收。

同一個內容製作流程,也可能同時涉及不只一種利用行為,例如,先下載一張網路圖片,再進行修改,最後放到品牌網站上,可能需要分別檢查重製、改作、公開傳輸,以及授權或法律限制等問題,另外有修改並不代表一定能避開重製問題;反過來說,也不能因為作品經過修改,就直接認定一定構成改作,重製、改作與公開傳輸只是本文最常使用的例子。著作權法對不同著作與利用方式另有其他權利規範,因此實際案件仍應依具體行為判斷。

抄襲型爭議常從「接觸」與「實質相似」進行判斷

日常生活經常使用「抄襲」形容兩件作品很像,但著作權爭議不能只停留在「看起來像不像」。這裡可以分成三個層次理解:

  1. 先釐清著作權法上的「抄襲」問題:「抄襲」本身並不是一項獨立的著作財產權侵害類型,如果確實取用了他人作品,仍然要回到具體利用方式,確認是否涉及重製、改作或其他權利。例如,大量直接取用原作內容可能涉及重製;如果利用原著作並加入新的創意,達到另為創作的程度,則可能涉及改作。因此,不能把「抄襲」與「改作」直接視為同一件事,也不能認為只要修改過就自然脫離侵權問題。

  2. 再確認「相似的是概念,還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表達」:著作權原則上保護作品的具體表達,而不是抽象的思想、概念、主題或一般資訊,假設兩位創作者都畫了一幅「貓咪在咖啡店喝咖啡」的作品,單憑主題相同,不能直接認為其中一方侵害另一方的著作權。但如果後來的作品進一步取用了原作具有創作性的具體人物安排、畫面表現或其他受保護的表達,法律上的評價就可能不同。因此,比較兩件作品時,真正需要確認的不是「總體感覺像不像」,而是相似的部分究竟是不是著作權所保護的表達

  3. 抄襲型爭議再進一步觀察「接觸」與「實質相似」:當爭議變成「後來的作品究竟有沒有取用先前作品」時,台灣司法實務常會從接觸與實質相似等因素進行判斷。「接觸」:重點在於後來的創作者是否存在接觸先前作品的可能性,實際案件不一定會有直接證據證明某人看著原作進行抄寫,也可能依作品的公開或流通情況、時間先後及其他具體事證進行判斷。「實質相似」:不能簡化成「肉眼看起來很像」,也不存在一個所有案件都可以直接套用的相似百分比,判斷時仍要回到雙方作品中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具體表達。即使兩件作品高度相似,也不能完全排除獨立創作的可能。因此「作品很像」可以是需要進一步確認的訊號,卻不是侵權成立的自動答案。

接觸與實質相似主要處理的是「後來的作品是否取用了先前作品受到保護的表達」這類爭議,不能把兩者寫成所有著作權侵害案件都必須套用的固定公式。

各國都用「接觸與實質相似」判斷抄襲嗎?

不完全是。台灣、美國、日本與中國在處理「後來的作品是否取用了先前作品受到保護的表達」時,都需要處理作品來源、相似內容與受保護表達等問題,但各國使用的法律概念、證明方式與具體分析方法並不完全相同。其中,台灣與中國其實都可以看到「接觸與實質相似」的判斷架構,兩者在基本概念上相當接近。真正需要注意的不是把兩地說成採取完全不同的判斷方法,而是這套架構到了不同法域、不同作品類型與具體案件中,如何進一步比對作品及判斷證據。

國家常見判斷概念判斷時要注意什麼
台灣接觸、實質相似常見於抄襲型爭議;接觸可以依作品流通、時間、知名度等間接事實判斷,實質相似則須回到受保護表達的「質」與「量」進行分析
美國接觸、作品相似與受保護表達的比較可能透過接觸與相似性判斷是否發生複製,但具體方法會因法院、作品類型與案件事實而不同
日本類似性、依拠性依拠性不只是有機會看到作品,還涉及是否接觸既有作品並以其作為創作依據,不能直接等同台灣的「接觸」
中國接觸、實質相似基本架構與台灣相近,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公開案例可看到,實際比對與證明方式會依影視、實用藝術、電腦軟體等不同作品類型進一步具體化

台灣:抄襲型爭議常見接觸與實質相似

在台灣,當案件的核心爭議是「後來的作品是否抄用了先前作品」時,司法實務常會討論接觸與實質相似。接觸不一定只能靠直接證據證明,也可能依作品的公開或流通情況、時間先後、知名度及其他具體事實,判斷後來的創作者是否具有合理的接觸可能性;至於實質相似,則不能只看兩件作品的整體外觀像不像,而要進一步觀察相似部分的「質」與「量」,並確認真正重合的是不是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具體表達。如果相同之處只是思想、主題、公共領域內容或其他不受保護的部分,就不能只因作品相似而認定侵權。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接觸與實質相似主要用來處理這類抄襲型爭議,並不是所有著作權侵權案件都必須具備的共同要件。

美國:接觸與作品相似的具體判斷方法可能不同

美國著作權案件同樣可能透過接觸與作品之間的相似程度,作為判斷是否存在複製的重要證據,不過美國法上還會區分是否發生事實上的複製,以及是否進一步取用了受到著作權保護、足以構成法律上不當利用的表達。具體分析方式也可能因不同法院、作品類型與案件事實而有所差異,因此不適合簡化成一套全美國都完全相同的「接觸與實質相似」公式。

日本:以類似性與依拠性處理作品相似爭議

日本在相關著作權爭議中,常會討論類似性與依拠性

  • 依拠性:可以簡單理解為後來的創作者接觸既有作品後,是否以該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依據。它不只是「有沒有機會看到作品」,因此不能直接把日本的依拠性理解成台灣司法實務中的「接觸」。

  • 類似性:其判斷則仍須注意重合的內容是否屬於原作品受到保護的創作性表達,而不是事實、一般概念或其他不受保護的內容。如果作品確實是各自獨立完成,也可能影響是否成立侵權的判斷。

中國:也可能使用接觸與實質相似,但法律適用不等同台灣

中國與台灣在這一點其實比表面上看起來更接近,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公開案例同樣可以看到「接觸與實質相似」的判斷架構,而且接觸也不一定需要直接證明,法院可能依作品發表時間、當事人的行業身分、接觸條件及其他間接事實進行判斷。

真正比較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司法實務會依不同作品類型,進一步具體化實質相似的比對內容與證明方式。例如在影視作品爭議中,法院可能比較作品在取捨、選擇、安排與設計等方面的具體表達,同時排除思想、公共領域資訊、必要場景或有限表達等不受保護的內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實用藝術相關案例中,也可以看到法院結合作品先後發表情況、相關行業中的接觸條件等事實進行判斷。

電腦軟體則更能看出作品類型造成的差異。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仍以接觸與實質性相似作為基本架構,但實質性相似的證明不一定只能依靠程式碼比對,在特定案件中,軟體名稱、版本資訊、權利人資訊或介面設計等具體事實,也可能成為法院判斷的重要證據。

因此,台灣與中國的差異不宜簡化成「採取不同的抄襲判斷標準」。兩地在這類爭議的基本判斷架構相當接近;進入具體案件後,仍須分別確認不同作品類型如何比對、哪些證據具有判斷意義,以及各自司法實務如何具體操作接觸與實質相似。這也說明即使不同法域使用相同的法律用語,實際案件仍不能直接套用另一法域的判斷方式。

使用AI生成、改圖或改寫會侵害版權嗎?3種著作權侵權風險分析

使用AI本身,不代表一定侵害著作權,真正需要確認的是:使用者是否把既有作品帶進內容製作流程、生成或改寫結果與原作品的關係,以及最後又如何使用這些內容。

以下三種情境可以分開理解:

風險一:將他人作品輸入AI,仍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

  • 實際情境:某品牌從網路取得一張他人插畫,將圖片上傳到AI工具,要求調整人物、背景或畫面風格,最後把生成圖片放到商品頁、品牌社群或廣告素材中。

  • 可能遇到什麼著作權問題:將他人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直接輸入生成式AI進行修改,依實際操作方式及生成結果,可能涉及重製、改作等著作利用;如果後續又將生成內容上傳至網站、商品頁、社群平台等網路環境供公眾接收,還可能另外涉及公開傳輸。

  • 判斷時要注意什麼:應確認原始素材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實際進行了哪些利用行為、是否取得相應授權,以及是否可能適用合理使用或其他著作財產權限制。

這種情況不能只看最後產出的圖片「已經改了多少」,AI是內容處理工具,使用AI修改作品,不會因此讓前面的素材取得、輸入、修改與後續利用行為失去法律上的意義。因此,即使最後生成的圖片與原圖已有差異,也不能只憑修改幅度判斷是否侵權。

風險二:參考或改寫既有作品,需辨別是否利用原作的具體表達

  • 實際情境:創作者可能參考既有海報或插畫的主題、構圖方向與視覺概念,再利用AI生成圖片;也可能把既有文章交給AI,要求縮短、改寫或重新整理。

  • 可能遇到什麼著作權問題:參考或改寫本身不能直接決定是否侵權,真正需要確認的是使用者利用的只是思想、主題、概念或一般資訊,還是進一步取用了原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具體表達。

  • 判斷時要注意什麼:圖片與文字都應回到思想與表達的區別。不能只因AI已經重新生成、文字沒有逐字相同,或圖片外觀看起來有所改變,就直接排除著作權問題。

以圖片為例,兩張作品採用相同主題或一般視覺概念,不代表後來的作品一定侵權,仍要進一步確認相似的部分是否屬於原作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具體表達;文字改寫也是如此,把既有文章交給AI重新整理或改寫,即使最後沒有逐字複製,也不能只因此認定沒有著作權問題。如果生成內容仍取用了原作受到保護的具體表達,就需要進一步確認是否涉及重製、改作或其他著作利用行為

至於已經利用他人作品後,是否可能符合合理使用,則是另一個需要依具體利用情況進一步判斷的問題。

風險三:未直接輸入原作,仍需判斷生成內容與既有作品的關係

  • 實際情境:使用者沒有上傳特定既有作品,只輸入文字提示詞要求AI生成圖片,最後卻發現生成內容與市場上某件既有作品相當接近。

  • 可能遇到什麼著作權問題:沒有直接輸入原作,不代表著作權風險一定不存在;但生成結果與既有作品相似,也不能因此直接認定侵權。

  • 判斷時要注意什麼:應確認雙方真正相似的部分是否屬於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具體表達,並結合生成過程、作品關係、實際使用方式與個案證據判斷,不能自行把提示詞或AI模型可能接觸過作品等同於法律上的「接觸」。

這類情況不能只從「有沒有直接輸入原作」或「生成結果像不像」得到侵權結論,遇到AI生成內容與既有作品高度相似的情況,仍要確認相似部分是否屬於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具體表達,並結合生成過程、實際使用方式與個案資料判斷。不能因為AI模型可能接觸過某件作品,就直接推論使用者本人在法律上已經接觸該作品;也不能僅因提示詞的存在,就直接認定使用者在法律上已「接觸」特定作品,提示詞在個案中是否具有證據意義,仍須視其具體內容與其他事實判斷。

因此,遇到這類爭議時,仍應回到生成內容與既有作品之間的具體關係,並依個案事實與證據進行判斷。至於AI生成的圖片或文字本身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則是另一個不同的著作權問題,可另外參考AI生成內容著作權的完整說明。

AI生成、改圖與改寫的著作權風險圖,整理直接輸入、參考改寫與生成結果相似3種情境。

侵害著作權會有什麼後果?民事與刑事責任先分清楚

著作權侵權不只有「賠錢」一種後果,依侵害方式與個案情況不同,可能涉及停止或排除侵害、損害賠償,也有部分行為可能進一步涉及刑事責任。所以看到「侵害著作權」時,不宜直接把民事責任與刑事犯罪混在一起。

侵害著作權可能產生民事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或製版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時,也可以請求防止;如果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著作權法》第88條另有損害賠償規定。簡單來說,除了要求賠償外,權利人也可能要求停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或防止可能發生的侵害,例如,爭議內容仍刊登在網站或社群平台上時,權利人可能請求停止使用或下架相關內容。

如果被害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第88條另允許其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原則上為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如果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賠償額得增至500萬元。但這並不是每件侵權都有固定賠償金額,也不能理解成「只要侵權至少就要賠1萬元」,實際是否適用法院酌定賠償,以及最後金額多少,仍要依法律規定與個案侵害情節判斷。

特定著作權侵權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除了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也針對特定以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等方式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設有刑事規定,然而這不代表只要發生著作權侵害,就一定成立犯罪;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仍須依實際行為、具體刑事規定、構成要件與案件事實判斷。依現行著作權法,著作權刑事犯罪以告訴乃論為原則,但法律另設例外。實際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及後續程序,仍須依具體犯罪類型與個案情況判斷。

收到存證信函怎麼辦?3步黃金應對流程

收到著作權存證信函,不代表法院已經判定侵權成立,但也不能因為它只是對方單方面寄出的文件,就完全不處理。可以透過先控制爭議持續擴大的風險、保存相關資料,再依前面的著作權侵權判斷框架確認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步驟一:暫停使用爭議內容與保存相關資料

收到著作權存證信函後,先暫停使用爭議內容,並將相關內容暫時下架,避免爭議內容在釐清前繼續對外使用或傳播。例如,爭議內容如果正在品牌網站、商品頁、社群平台或廣告中使用,可以先停止刊登、投放或公開使用,並暫時將相關內容下架,再進一步確認作品來源、授權情況與實際利用方式。

但暫時下架內容時,不要連同原始檔案、創作紀錄或授權資料一起刪除。後續判斷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時,作品如何取得、如何製作、曾經修改哪些內容,以及是否取得授權,都可能需要回頭確認,因此建議先整理並保存以下資料:

  • 原始檔案與素材來源

  • 創作草稿

  • 修改與編輯紀錄

  • 授權文件

  • 購買或下載紀錄

  • 電子郵件與相關訊息

  • 實際發布及使用時間

暫時下架是先控制爭議持續擴大的實務處理方式,並不代表已經承認對方主張的著作權侵權成立。後續仍應進一步確認爭議作品、實際利用行為、授權範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侵權判斷的具體情況。

步驟二:檢查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

接著要先確認對方究竟主張哪一件作品受到侵害,以及自己的內容實際是怎麼產生和使用的,可以依本文前面的判斷方式,依序確認:

  1. 爭議內容是否涉及受到著作權保護的表達。

  2. 自己實際做了哪些著作利用行為。

  3. 是否取得授權,以及使用方式是否在授權範圍內。

  4. 如果對方主張抄襲,雙方作品真正相似的是什麼。

  5. 是否還需要進一步檢查合理使用或其他著作財產權限制。

不能因為收到存證信函,就直接假設對方所有法律主張都一定成立;反過來,也不能只因為自己「有修改」就認為一定沒有問題。若爭議的核心在合理使用,則應另外依合理使用的法定因素與個案情況進一步分析。

步驟三:評估後續回應、協商與法律處理方式

確認爭議內容與自身風險後,再評估後續要採取什麼處理方式,可能包括回應對方、調整使用方式、補充或重新確認授權、協商、和解、調解,或尋求其他法律處理方式;若收到對方提出的賠償或和解要求,也不代表必須立即接受對方主張的金額,應該先確認對方的權利基礎、自己的實際利用方式、現有資料與爭議風險,再決定如何處理。

特別要注意的是,雙方達成和解不代表刑事程序會自動結束,如果案件涉及告訴乃論,「和解」與「是否依法撤回告訴」仍是不同的法律問題。另外如果案件涉及較高金額、長期商業使用、複雜授權關係,或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可以考慮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再依具體資料評估處理方式。

AI創作方式不斷改變,著作權侵權風險仍需逐一確認

AI讓圖片、文章與其他內容的生成方式變得更快,但著作權侵權的判斷仍不能只看「是不是AI做的」或「最後有沒有改過」,從直接輸入既有作品、參考或改寫他人內容,到沒有輸入原作卻產生相似結果,都應回到作品來源、受到保護的表達、實際利用方式、授權及個案事實逐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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