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AI Act 2026 最新規範:歐盟 AI 法案上路時間、AI 內容標示與使用者重點
2026/09/24

- EU AI Act 是什麼?2026 修法後有哪些重要變化與適用時間?
- 提供AI工具和使用AI的人,在EU AI Act下有哪些不同規範?
- AI生成內容都要標示嗎?帶你看 EU AI Act 第50條規定
- EU AI Act 還禁止哪些AI使用?EU AI Act 第5條重要規定一次看
- EU AI Act下,使用AI生成文案、圖片、影片或換臉要注意什麼?
- 歐盟AI法案還有哪些常見問題?
- 開始使用GenApe,讓AI成為日常工作的好幫手
只要平常會使用生成式AI,都適合了解 EU AI Act(歐盟人工智慧法);尤其是經常運用AI製作文案、圖片或影音的行銷人員、內容工作者與企業使用者,更需要掌握相關規範。本文將帶你了解2026年重要適用時間,並從法律角色、內容類型與使用情境出發,學會區分AI內容標示、透明度與禁止的 AI 實務等不同要求。
EU AI Act 是什麼?2026 修法後有哪些重要變化與適用時間?
EU AI Act(歐盟人工智慧法)是歐盟針對人工智慧建立的整體監管制度,但它不是在某一天一次把所有規定全部打開,而是依不同制度安排分階段適用。2026年的重要性,在於部分透明度規範進入適用階段,同時2026年修法也調整、新增部分規範及後續時程。
如果只是看到「2026年8月2日」這個日期,就理解成 EU AI Act 從當天起全面生效,會忽略不同制度各自的適用安排。對一般生成式 AI 使用者而言,可以先用以下時間地圖掌握重點:
| 重要時間 | 可以先掌握的EU AI Act 重點 |
| 2026年8月2日 | 第 50 條特定 AI 系統透明度義務開始適用,也是通用人工智慧模型提供者(GPAI Model Provider)相關歐盟執委會執法的重要節點 |
| 2026年12月2日 | 2026年修法新增的部分禁止規範及特定過渡安排進入適用階段 |
| 2027年8月2日 | 2025年8月2日前已投放市場的特定通用人工智慧模型(GPAI Models),進入相關過渡期限的重要節點 |
| 2027年12月2日 | 第6條第2項(Article 6(2))與附件三(Annex III)類型的部分高風險 AI 規則進入新的適用階段 |
| 2028年8月2日 | 第6條第1項(Article 6(1))與附件一(Annex I)類型的部分高風險 AI 規則進入新的適用階段 |
2026年8月2日:第50條透明度等規範進入重要適用階段
2026年8月2日對一般 AI 使用者特別值得注意,是因為第50條(Article 50)特定AI系統透明度義務開始適用,這些規範涉及 AI 與自然人直接互動,以及特定 AI 生成或操縱內容的透明度問題。
但這一天不能被描述成「EU AI Act 所有規定全面生效日」。
另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是通用人工智慧模型(GPAI)。GPAI Model Provider 的相關義務並不是到了 2026 年 8 月 2 日才第一次開始;相關義務已自2025年8月2日進入適用。2026年8月2日則是歐盟執委會對相關GPAI Provider義務進入完整執法的重要節點。
換句話說,同一個日期可能同時是不同制度的重要節點,但背後的法律意義不一定相同。
2026年12月2日:部分新增禁止規範與過渡安排開始適用
2026年12月2日的重點之一,是2026 年修法新增的特定第 5 條禁止規範開始適用。這與第50條處理的透明度問題不同:前者關心的是某些 AI 實務本身是否落入禁止範圍,後者則包括特定情境下應如何處理透明度。
此外,對2026年8月2日前已投放市場的特定生成內容AI系統,第50條第2項也存在特定過渡安排。依歐盟執委會第50條官方Q&A,這項有限過渡安排僅針對相關既有 AI 系統的第50條第2項標記與偵測義務。
因此,不能因為看到12月2日的過渡規定,就把整個第50條理解成延後到這一天才開始適用。
2027~2028年:GPAI與高風險AI的重要適用時間
EU AI Act的時程並沒有在2026年結束。
對GPAI而言,2025年8月2日前已投放市場的特定GPAI Models,其Providers在2027年8月2日還有相關過渡期限需要注意。
高風險AI制度則有後續的分階段安排。依2026修法後的時程,第6條第2項搭配附件三類型的相關高風險 AI 規則,在2027年12月2日進入新的適用階段;第6條第1項搭配附件一類型的相關制度,則有2028年8月2日的重要節點。
官方來源:歐盟執委會高風險AI官方說明
這些時間代表的是不同制度的適用安排,而不是說「高風險AI到2027年才出現」。高風險AI本身也不是2026修法才新增的概念。
提供AI工具和使用AI的人,在EU AI Act下有哪些不同規範?
平常使用AI時,我們很自然會把角色分成「提供AI工具的人」和「使用AI的人」。但在EU AI Act下,還要再多看一層:日常所說的「AI使用者」,不一定就是法律上的AI部署者(Deployer)。
這個差別會影響後續規範怎麼判斷。例如,有些透明度要求是針對AI提供者(Provider),有些則可能與部署、使用或公開發布AI內容的一方有關。因此,看EU AI Act時不能只問「我有沒有使用AI」,還要先確認自己在具體情境中扮演什麼法律角色。
提供 AI 工具一方所扮演的法律角色
EU AI Act 所稱的AI提供者(Provider),可以先理解為符合特定法律定義、負責提供AI系統的一方。不過,對一般使用者來說,真正需要掌握的不是替每個AI平台判定法律身分,而是知道「有些規範是要求工具提供端處理,有些則是使用或發布AI內容的一方需要注意」。
以第50條的透明度規範為例,AI與真人互動,以及特定 AI 生成或操縱內容,都可能涉及提供端應負責的事項。例如,特定AI生成內容所涉及的機器可讀標記,就是從提供端義務出發;到了後續使用或公開發布階段,則可能需要再判斷是否有其他揭露要求。
因此,「AI內容要不要標示」不能全部歸到最後發布圖片、影片或文章的人身上。
實際閱讀EU AI Act時,可以先問:「這項規定是在要求AI工具提供端做什麼,還是在要求使用、部署或發布內容的一方做什麼?」再依具體服務模式與EU AI Act的法律定義確認角色。這樣比單純看到「AI平台」或「AI使用者」就先貼上Provider、Deployer的標籤,更容易判斷後續規範應該從哪個角色開始看。
企業或一般使用者使用 AI 的法律角色判斷
平常說的「AI使用者」範圍很廣,但在EU AI Act中,還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屬於法律上的AI部署者(Deployer)。因此,同樣是「使用AI」,一般個人自己使用、企業把AI導入工作流程,以及員工代表公司實際操作AI,法律上的角色不一定相同。
以公司使用生成式AI為例,實際輸入提示詞(Prompt)、產生文案或圖片的可能是某位員工,但不能只看「誰操作工具」就判斷誰是Deployer;同樣地,也不能因為企業採用了AI,就直接認定企業在所有使用情境下都具有相同的法律角色。判斷時仍要回到EU AI Act的定義,並結合實際使用方式、控制關係與具體情境。
對一般使用者來說,比較實用的方式是先確認:「我是單純以個人身分使用AI,還是代表企業把AI用在業務或工作流程中?實際上又是由誰決定、控制這項AI的使用?」釐清這些情況後,再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Deployer的法律定義。
先分清楚角色,後面的規範才比較容易看懂。因為EU AI Act有些義務針對AI提供者,有些則可能針對AI部署者;即使都與同一項AI功能有關,需要負責的事項也可能不同。
AI生成內容都要標示嗎?帶你看 EU AI Act 第50條規定
截至2026年,第50條(Article 50)的透明度義務已自2026年8月2日開始適用。因此,現在討論AI標示、AI浮水印或AI內容揭露,已經不是單純在看未來規則,而是要進一步確認自己落入第50條哪一種透明度義務。
不過,第50條並不是規定「所有AI生成內容一律加上AI生成(AI Generated)標示」。不同規定針對不同法律角色、內容與使用情境,因此看到AI文案、圖片或影片時,比起先問「要不要加浮水印」,更適合先確認內容類型、法律角色與實際用途,再判斷第50條的哪一項規定可能適用。

AI 和真人互動時的透明度要求
當AI系統(AI System)直接與自然人互動時,第50條的透明度規範,主要是讓使用者知道自己正在與AI互動。不過,這不代表所有AI聊天(AI Chat)、AI客服或AI代理(AI Agent)都必須使用相同的警告視窗或固定文案。
依具體使用情況與脈絡,如果從一名合理充分知情、具觀察力及審慎的自然人角度來看,正在與AI系統互動已屬顯而易見,則還需要進一步依第50條的例外規定判斷。
例如企業導入AI客服或AI諮詢功能時,比起只問「要不要加AI警告」,更實用的是先檢查三件事:AI是否直接與自然人互動、依具體使用情況與脈絡,與AI系統互動是否已屬顯而易見,以及具體情境是否涉及第50條的其他適用條件或例外。
這樣才能依實際服務情境判斷透明度要求,而不是只看產品名稱中有沒有「AI」。
官方來源:相關 Provider、Deployer 與例外判斷可進一步參考歐盟執委會 Article 50 官方 Q&A。
AI生成圖片、影片與文字的機器可讀標記
第50條另一個重要概念,是針對特定AI生成(AI-generated)或AI操縱(AI-manipulated)內容所涉及的機器可讀標記(Machine-readable Marking)。這裡最需要釐清的是:機器可讀標記不等於肉眼可見的AI浮水印。
第50條第2項主要規範AI提供者(Provider),要求相關AI系統的輸出依適用條件以機器可讀格式標記,並可被偵測為人工生成或操縱內容。不過,第50條第2項本身另有適用範圍與例外,例如特定標準編輯輔助功能,或未實質改變輸入資料或其語義的情況,仍須依具體條件判斷。
換句話說,重點在於讓內容具備可透過技術方式辨識的資訊,而不是法律一律要求每張AI圖片都必須出現肉眼可見的「AI生成(AI Generated)」字樣。
這也和特定使用或發布情境下的揭露(Disclosure)不同:機器可讀標記主要處理「機器能不能辨識」;發布端的揭露則進一步處理「人需不需要被告知」。
因此,即使搜尋「AI浮水印」時經常看到兩者一起討論,也不能直接把機器可讀標記、肉眼可見的AI浮水印與發布端揭露視為同一件事。歐盟執委會的AI透明度規範說明也分別說明 Provider 的機器可讀標記與 Deployer 的揭露義務。
AI圖片、影片與文案發布時的揭露與標示判斷
如果你使用AI製作內容並對外發布,真正要問的不是「AI內容是不是一律要標示」,而是這次發布是否屬於第50條特別要求揭露的情境。
對一般內容發布者來說,可以先區分兩類情況:圖片、影音要注意是否涉及深度偽造(Deepfake);AI生成或操縱的文字,則要確認是否用於向公眾提供公共利益事項資訊。
其中,公共利益事項文字還要考量人工審查(Human Review)、編輯控制(Editorial Control)等相關條件,也就是不能只看「有沒有使用AI」。
因此,使用AI協助撰寫,不代表一定需要揭露;反過來,也不能只因為「有人看過或修改過」,就直接認定不需要揭露,仍須依第50條的具體條件判斷。
發布前可以依序確認:
發布的是圖片、影音還是文字
是否涉及深度偽造或特定公共利益文字
自己在這次使用與發布情境中是否屬於AI部署者(Deployer),以及相關條件或例外是否適用
另外,AI提供者端的機器可讀標記與部署者的發布端揭露義務並不相同,工具端已有標記,不代表發布端就不需要另外判斷。歐盟執委會的Article 50官方說明也明確指出,部署者不能只依賴Provider嵌入內容的機器可讀標記來履行特定揭露義務。
AI透明度揭露的呈現方式與時點
確認某個情境涉及第50條的透明度或揭露要求後,還要注意「怎麼讓使用者知道」。第50條第5項(Article 50(5))要求相關資訊應以清楚且可區辨(Clear and Distinguishable)的方式提供,並最遲在第一次互動或接觸相關內容時完成,同時還要符合適用的無障礙要求。
因此,透明度不只是「有沒有寫過AI」的問題。如果相關資訊藏在使用者不容易接觸的服務條款深處,不能只因為網站某處曾經寫過,就直接認定已經滿足第50條的要求;仍要回到具體揭露方式、時點與適用條件判斷。
EU AI Act 還禁止哪些AI使用?EU AI Act 第5條重要規定一次看
前面第50條主要處理特定AI系統的透明度、標記與揭露義務;第5條(Article 5)則列出歐盟AI法案明文禁止的特定AI實務(Prohibited AI Practices)。兩者處理的法律問題不同,因此即使完成第50條要求的相關標示或揭露,也不能僅因此判斷某項AI實務符合第5條或其他適用法律。

EU AI Act第5條主要禁止的AI實務
對一般使用者來說,不需要逐款背下第5條,但可以先掌握目前主要禁止類型,以及每一類規範真正關注的行為:
| 主要禁止類型 | 白話來說在禁止什麼? | 判斷時特別注意 |
| 操縱、欺騙或利用特定弱勢 | 防止AI透過特定操縱、欺騙方式,或利用年齡、身心障礙、特定社經弱勢,嚴重扭曲人的行為 | 不是所有AI推薦、廣告或說服都禁止,還涉及行為扭曲、重大傷害等法定門檻 |
| 社會評分(Social Scoring) | 防止特定AI社會評分造成不相干、不正當或不成比例的不利待遇 | 不是「AI幫人打分數」就一律屬於禁止的社會評分 |
| 特定犯罪風險預測 | 防止只依個人剖析(Profiling)或人格特徵,利用AI預測某個人犯罪的風險 | 不代表所有AI輔助刑事評估都被禁止 |
| 非針對性抓取人臉建立辨識資料庫 | 防止從網路或監視器(CCTV)非針對性大量抓取人臉,用來建立或擴充人臉辨識資料庫 | 不是所有網路圖片蒐集都屬於這項禁止規範 |
| 工作/教育情境的情緒推論 | 原則禁止在工作場所或教育機構利用AI推論人的情緒 | 醫療或安全理由設有例外 |
| 特定敏感屬性的生物特徵分類 | 防止利用生物特徵推論種族、政治意見、宗教、性生活、性傾向等特定敏感屬性 | 不是所有生物特徵分類(Biometric Categorisation)都禁止 |
| 公共場所執法即時遠端生物特徵識別 | 原則限制執法機關在公共場所即時利用生物特徵辨識人 | 屬於「原則禁止+嚴格例外」的制度,另有目的、必要性、比例性與程序要求 |
| 特定AI生成/操縱私密、性明示及兒童性虐待相關內容 | 2026新規範處理特定未經同意的可識別真人逼真私密/性明示內容,以及法定兒童性虐待相關素材或表演 | 兩類規範的構成條件不同,不能概括成「成人AI圖片、色情AI、AI換臉或Deepfake全面禁止」 |
其中,前七類原有禁止規範已自2025年2月2日適用;2026年新增、與特定AI生成或操縱內容相關的禁止規範及其配套規定,則自2026年12月2日開始適用。
2026年新增的AI生成與操縱內容禁止規範
2026年修法新增的第5條第1項第ba點與第bb點(Article 5(1)(ba)、(bb)),進一步處理特定AI生成或操縱內容。
第5條第1項第ba點處理的是特定AI生成或操縱的逼真圖片、影片、音訊或類似素材。如果內容涉及可識別自然人的私密部位,或呈現該人從事性明示活動,還要進一步確認是否取得本人針對該生成或操縱行為所作、符合法律條件的同意。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單純看「是不是成人AI內容」或「有沒有使用AI換臉」,而要看內容是否逼真、是否涉及可識別的自然人、內容性質,以及是否具有法條要求的同意。第5條也另外規定,特定沒有增加私密部位暴露程度、也沒有改變性明示活動性質的AI操縱,不屬於這項規範所稱的操縱。
另一項新增規範是第5條第1項第bb點(Article 5(1)(bb)),涉及AI生成或操縱特定兒童性虐待相關素材或色情表演。這項規範引用其他EU法律對相關素材與表演的定義,並另就會員國法律下特定例外情況設有規定,因此也不能簡化成「任何涉及兒童的AI圖片都屬於第5條禁止內容」。
AI 工具與使用者適用第 5 條新增規範的判斷
針對2026年新增的第5條第1項第ba、bb點(Article5(1)(ba)、(bb)),第1a項進一步規定AI系統投放市場、投入使用,以及部署者使用AI系統時的適用條件。
對AI系統提供端而言,不能只因工具「技術上可能」生成相關內容就直接認定受到禁止;還要看這類生成或操縱是否屬於系統的預定用途,或是否屬於不需重大技術修改即可合理預見且可重現的結果,並依規定判斷相關技術安全措施與防護機制。
對AI部署者(Deployer)而言,則要看是否為了生成或操縱第ba、bb點所規範的特定內容而使用AI系統。
因此,這些新增規範不能簡化成「某種AI工具可以用或不能用」;第5條其他禁止AI實務,仍須依各款條件與例外分別判斷。
EU AI Act下,使用AI生成文案、圖片、影片或換臉要注意什麼?
實際使用生成式AI時,不需要先把整部EU AI Act從頭逐條讀完;比較實用的方法,是從自己正在使用的AI功能與實際用途出發,再回頭確認可能相關的規範。
以下將以GenApe的AI Chat、AI Agent、AI文案、AI圖片、AI影片與AI換臉等常見功能為例,帶你從實際使用情境理解EU AI Act可能需要注意哪些規範。不過,使用哪一項AI功能並不能直接判斷是否符合EU AI Act,仍要依實際用途、內容、法律角色與適用條件個別確認。
| 使用GenApe的情境 | 使用者先看什麼 | 可能相關的EU AI Act規則 | 實務上要注意什麼 |
| AI聊天/AI代理(AI Chat/AI Agent) | 是否直接與自然人互動 | 第50條互動透明度 | 確認互動情境、法律角色、適用條件與例外 |
| AI文案 | 生成方式、內容性質與發布用途 | 第50條;特定公共利益文字另有揭露規則 | 不是所有AI輔助文字都適用同一標示或揭露規則 |
| AI圖片 | 是否屬AI生成/操縱內容,以及如何使用 | 第50條機器可讀標記等規範 | Provider端的機器可讀標記與特定發布情境下的Deployer揭露不是同一義務 |
| AI影片 | 內容如何生成、操縱及發布,是否可能構成Deepfake | 第50條;若內容或使用情境另符合第5條特定禁止實務,再另行判斷 | AI生成影片不會因此自動構成Deepfake |
| AI換臉/照片說話 | 被生成或操縱的是誰、呈現什麼內容,以及實際使用與發布方式 | 第50條;若符合第5條特定禁止實務的構成條件,再另行判斷 | AI換臉不會自動等於Deepfake,也不會自動等於第5條禁止行為 |
Deepfake與AI換臉的使用情境
以GenApe的AI換臉/照片說話功能為例,「使用了換臉功能」本身不能直接等同於法律上的深度偽造(Deepfake),也不能因此直接判定屬於第5條禁止的AI實務。實際判斷時,還要進一步看內容如何生成或操縱、是否涉及可識別的真人、呈現什麼內容,以及後續如何使用或公開發布。
如果內容符合第50條所處理的Deepfake情境,就要進一步檢視相關透明度與揭露要求;如果生成或操縱方式進一步涉及第5條特定禁止實務的構成條件,則是另一層需要分開判斷的問題。換句話說,有AI標示,不代表所有生成或使用方式都被允許;沒有落入第5條特定禁止規範,也不代表第50條的透明度要求就不需要處理。
而歐盟執委會的第50條透明度指南也將Deepfake納入Deployer端特定透明度義務的適用範圍。
因此,使用AI換臉、圖片或影片時,可以把判斷拆成兩層:先確認是否涉及第50條的透明度或揭露要求,再另外確認具體生成、操縱或使用方式是否可能涉及第5條禁止的AI實務。
有AI標示,也不代表所有生成或使用方式都被允許
AI工具能生成某種內容,和該內容後續能否以特定方式使用或公開發布,是不同問題。即使已處理第50條可能涉及的透明度或揭露要求,仍要另外確認具體生成、操縱或使用方式是否涉及第5條禁止的AI實務;反過來,沒有落入特定禁止規範,也不代表透明度要求就不需要處理。
因此,完成AI標示或揭露,只代表處理了特定透明度問題,不能僅因此推論內容的生成、使用或公開發布方式已符合EU AI Act的其他規定或其他適用法律。
整合AI工作流程,不同使用情境分開判斷
實際製作內容時,AI聊天(AI Chat)、AI文案、AI圖片與AI影片等任務往往會交錯進行。GenApe將AI聊天、AI代理(AI Agent)、AI文案、AI圖片、AI影片,以及AI換臉/照片說話等功能整合在同一套AI工作流程中,讓使用者可以依不同任務,從文字發想、內容生成一路延伸到圖片與影音製作,減少在不同AI工具之間反覆切換。
不過,工作流程可以整合,EU AI Act的判斷仍要依實際使用情境分開確認。例如使用AI聊天或AI代理時,可以注意與自然人互動的透明度;製作文案、圖片或影片時,則要依內容與發布方式確認相關規範;涉及深度偽造或特定生成、操縱情境時,再進一步檢視第50條或第5條。
對行銷、社群與內容工作者來說,可以直接把這套判斷方式帶進GenApe的整合工作流程中,進行哪一項AI任務,就對照該使用情境需要注意的EU AI Act規範。
歐盟AI法案還有哪些常見問題?
除了AI內容標示與禁止規範,歐盟AI法案還有高風險AI、通用AI(General-Purpose AI,GPAI)與AI素養(AI Literacy)等重要制度。這些制度不一定是一般生成式AI使用者每天最先遇到的問題,但理解基本差異,可以避免把「使用生成式AI」直接等同於其他法律分類。
高風險AI與一般生成式AI的差異
生成式AI和高風險AI的分類基準不同。生成式AI主要描述AI能做什麼,例如生成文字、圖片或影音;高風險AI則著重AI被用在什麼用途,以及是否符合歐盟AI法案(EU AI Act)的法定分類。因此,使用生成式AI,不代表該AI系統(AI System)就自動屬於高風險AI。
依歐盟執委會高風險AI分類說明,高風險AI主要可從兩大類型理解:一類是作為附件一所列特定受規管產品的安全元件,或AI系統本身就是該類產品,並符合相應第三方符合性評估條件;另一類則是落入附件三所列特定使用情境的AI系統。
附件三涉及的領域包括特定生物辨識、關鍵基礎設施、教育與職業訓練、就業與勞工管理、特定基本私人與公共服務、執法、移民與邊境管理,以及司法與民主程序等。
不過,AI出現在這些領域也不代表一定屬於高風險,仍要進一步看實際用途與法定條件。例如,人資使用AI協助撰寫招募文案,和使用AI篩選或評估求職者,就是不同的使用情境。
因此,判斷高風險AI時,重點不是「這個AI能不能生成文字、圖片或影片」,而是AI系統實際被用在什麼用途,以及是否符合高風險AI的法定分類。
通用AI(GPAI)與其他AI分類的差異
通用AI(General-Purpose AI, GPAI)主要是從模型的通用能力與可支援的任務範圍來理解,這和前面介紹的高風險AI並不是同一種分類方式。簡單來說,通用AI著重模型能廣泛支援哪些任務;高風險AI則著重AI系統被用在什麼用途,以及是否符合相應的法定分類。
通用AI模型通常能執行或支援多種不同任務,例如文字生成、摘要、翻譯、程式處理等,並可能進一步整合到不同的AI系統或應用中。因此,日常使用的AI聊天、AI文案等服務可能運用了通用AI模型,但前端看到的AI功能或服務,不宜直接和背後的通用AI模型畫上等號。
所以在閱讀歐盟AI法案時,可以先把幾個概念分開:生成式AI著重內容生成能力,通用AI著重模型可廣泛執行或支援多種任務的能力,高風險AI則著重具體用途與法定分類。至於哪些模型符合通用AI的法律定義,以及通用AI模型提供者(GPAI Model Provider)需要負擔哪些義務,則屬於另一層制度問題。
歐盟AI法案第4條的AI素養要求
2026年修法後,第4條(Article 4)的AI素養(AI Literacy)義務仍然存在,並沒有因修法而被取消。
這項制度要求相關AI提供者(Provider)與AI部署者(Deployer)採取措施,支持其員工,以及代表其處理AI系統操作與使用之人員發展AI素養。採取相關措施時,應考量人員的技術知識、經驗、教育與訓練,以及AI系統的使用脈絡。不過,現行第4條並不要求AI提供者或AI部署者保證任何個人達到特定程度的AI素養。
因此,AI素養不能被簡化成「公司買一堂AI課程就完成義務」,但歐盟AI法案也不是要求所有員工都必須取得統一的AI證照,更沒有因此直接建立「所有企業都必須設置AI主管(AI Officer)」的普遍要求。
對企業來說,比較重要的是:當AI進入日常工作流程後,如何依實際使用的AI系統、人員背景與使用情境,採取適當的AI素養措施。
開始使用GenApe,讓AI成為日常工作的好幫手
EU AI Act帶來的透明度、角色與使用情境判斷,提醒我們AI工具越普及,越需要知道「工具可以做什麼」和「實際使用時應注意什麼」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在日常工作上,GenApe將多種AI功能放進內容與工作流程中,讓使用者可以依需求運用AI Chat、AI Agent、文案、圖片與影音等工具,減少不同服務之間的切換,讓內容發想與製作流程更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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