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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 AI Act 2026 最新規範:歐盟 AI 法案上路時間、AI 內容標示與使用者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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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4

EU AI Act 2026 AI 內容標示、禁止規範與使用重點封面圖

文章目錄
  1. EU AI Act 是什麼?2026 修法後有哪些重要變化與適用時間?
  2. 提供AI工具和使用AI的人,在EU AI Act下有哪些不同規範?
  3. AI生成內容都要標示嗎?帶你看 EU AI Act 第50條規定
  4. EU AI Act 還禁止哪些AI使用?EU AI Act 第5條重要規定一次看
  5. EU AI Act下,使用AI生成文案、圖片、影片或換臉要注意什麼?
  6. 歐盟AI法案還有哪些常見問題?
  7. 開始使用GenApe,讓AI成為日常工作的好幫手

只要平常會使用生成式AI,都適合了解 EU AI Act(歐盟人工智慧法);尤其是經常運用AI製作文案、圖片或影音的行銷人員、內容工作者與企業使用者,更需要掌握相關規範。本文將帶你了解2026年重要適用時間,並從法律角色、內容類型與使用情境出發,學會區分AI內容標示、透明度與禁止的 AI 實務等不同要求。

EU AI Act 是什麼?2026 修法後有哪些重要變化與適用時間?

EU AI Act(歐盟人工智慧法)是歐盟針對人工智慧建立的整體監管制度,但它不是在某一天一次把所有規定全部打開,而是依不同制度安排分階段適用。2026年的重要性,在於部分透明度規範進入適用階段,同時2026年修法也調整、新增部分規範及後續時程。

如果只是看到「2026年8月2日」這個日期,就理解成 EU AI Act 從當天起全面生效,會忽略不同制度各自的適用安排。對一般生成式 AI 使用者而言,可以先用以下時間地圖掌握重點:

重要時間可以先掌握的EU AI Act 重點
2026年8月2日第 50 條特定 AI 系統透明度義務開始適用,也是通用人工智慧模型提供者(GPAI Model Provider)相關歐盟執委會執法的重要節點
2026年12月2日2026年修法新增的部分禁止規範及特定過渡安排進入適用階段
2027年8月2日2025年8月2日前已投放市場的特定通用人工智慧模型(GPAI Models),進入相關過渡期限的重要節點
2027年12月2日第6條第2項(Article 6(2))與附件三(Annex III)類型的部分高風險 AI 規則進入新的適用階段
2028年8月2日第6條第1項(Article 6(1))與附件一(Annex I)類型的部分高風險 AI 規則進入新的適用階段

2026年8月2日:第50條透明度等規範進入重要適用階段

2026年8月2日對一般 AI 使用者特別值得注意,是因為第50條(Article 50)特定AI系統透明度義務開始適用,這些規範涉及 AI 與自然人直接互動,以及特定 AI 生成或操縱內容的透明度問題。

但這一天不能被描述成「EU AI Act 所有規定全面生效日」。

另一個容易混淆的地方是通用人工智慧模型(GPAI)。GPAI Model Provider 的相關義務並不是到了 2026 年 8 月 2 日才第一次開始;相關義務已自2025年8月2日進入適用。2026年8月2日則是歐盟執委會對相關GPAI Provider義務進入完整執法的重要節點。

換句話說,同一個日期可能同時是不同制度的重要節點,但背後的法律意義不一定相同。

2026年12月2日:部分新增禁止規範與過渡安排開始適用

2026年12月2日的重點之一,是2026 年修法新增的特定第 5 條禁止規範開始適用。這與第50條處理的透明度問題不同:前者關心的是某些 AI 實務本身是否落入禁止範圍,後者則包括特定情境下應如何處理透明度。

此外,對2026年8月2日前已投放市場的特定生成內容AI系統,第50條第2項也存在特定過渡安排。依歐盟執委會第50條官方Q&A,這項有限過渡安排僅針對相關既有 AI 系統的第50條第2項標記與偵測義務。

因此,不能因為看到12月2日的過渡規定,就把整個第50條理解成延後到這一天才開始適用。

2027~2028年:GPAI與高風險AI的重要適用時間

EU AI Act的時程並沒有在2026年結束。

對GPAI而言,2025年8月2日前已投放市場的特定GPAI Models,其Providers在2027年8月2日還有相關過渡期限需要注意。

高風險AI制度則有後續的分階段安排。依2026修法後的時程,第6條第2項搭配附件三類型的相關高風險 AI 規則,在2027年12月2日進入新的適用階段;第6條第1項搭配附件一類型的相關制度,則有2028年8月2日的重要節點。

官方來源:歐盟執委會高風險AI官方說明

這些時間代表的是不同制度的適用安排,而不是說「高風險AI到2027年才出現」。高風險AI本身也不是2026修法才新增的概念。

提供AI工具和使用AI的人,在EU AI Act下有哪些不同規範?

平常使用AI時,我們很自然會把角色分成「提供AI工具的人」和「使用AI的人」。但在EU AI Act下,還要再多看一層:日常所說的「AI使用者」,不一定就是法律上的AI部署者(Deployer)。

這個差別會影響後續規範怎麼判斷。例如,有些透明度要求是針對AI提供者(Provider),有些則可能與部署、使用或公開發布AI內容的一方有關。因此,看EU AI Act時不能只問「我有沒有使用AI」,還要先確認自己在具體情境中扮演什麼法律角色。

提供 AI 工具一方所扮演的法律角色

EU AI Act 所稱的AI提供者(Provider),可以先理解為符合特定法律定義、負責提供AI系統的一方。不過,對一般使用者來說,真正需要掌握的不是替每個AI平台判定法律身分,而是知道「有些規範是要求工具提供端處理,有些則是使用或發布AI內容的一方需要注意」。

以第50條的透明度規範為例,AI與真人互動,以及特定 AI 生成或操縱內容,都可能涉及提供端應負責的事項。例如,特定AI生成內容所涉及的機器可讀標記,就是從提供端義務出發;到了後續使用或公開發布階段,則可能需要再判斷是否有其他揭露要求。

因此,「AI內容要不要標示」不能全部歸到最後發布圖片、影片或文章的人身上。

實際閱讀EU AI Act時,可以先問:「這項規定是在要求AI工具提供端做什麼,還是在要求使用、部署或發布內容的一方做什麼?」再依具體服務模式與EU AI Act的法律定義確認角色。這樣比單純看到「AI平台」或「AI使用者」就先貼上Provider、Deployer的標籤,更容易判斷後續規範應該從哪個角色開始看。

企業或一般使用者使用 AI 的法律角色判斷

平常說的「AI使用者」範圍很廣,但在EU AI Act中,還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屬於法律上的AI部署者(Deployer)。因此,同樣是「使用AI」,一般個人自己使用、企業把AI導入工作流程,以及員工代表公司實際操作AI,法律上的角色不一定相同。

以公司使用生成式AI為例,實際輸入提示詞(Prompt)、產生文案或圖片的可能是某位員工,但不能只看「誰操作工具」就判斷誰是Deployer;同樣地,也不能因為企業採用了AI,就直接認定企業在所有使用情境下都具有相同的法律角色。判斷時仍要回到EU AI Act的定義,並結合實際使用方式、控制關係與具體情境。

對一般使用者來說,比較實用的方式是先確認:「我是單純以個人身分使用AI,還是代表企業把AI用在業務或工作流程中?實際上又是由誰決定、控制這項AI的使用?」釐清這些情況後,再進一步確認是否符合Deployer的法律定義。

先分清楚角色,後面的規範才比較容易看懂。因為EU AI Act有些義務針對AI提供者,有些則可能針對AI部署者;即使都與同一項AI功能有關,需要負責的事項也可能不同。

AI生成內容都要標示嗎?帶你看 EU AI Act 第50條規定

截至2026年,第50條(Article 50)的透明度義務已自2026年8月2日開始適用。因此,現在討論AI標示、AI浮水印或AI內容揭露,已經不是單純在看未來規則,而是要進一步確認自己落入第50條哪一種透明度義務。

不過,第50條並不是規定「所有AI生成內容一律加上AI生成(AI Generated)標示」。不同規定針對不同法律角色、內容與使用情境,因此看到AI文案、圖片或影片時,比起先問「要不要加浮水印」,更適合先確認內容類型、法律角色與實際用途,再判斷第50條的哪一項規定可能適用。

EU AI Act 第 50 條 AI 透明度要求,整理 AI 互動、機器可讀標記與特定情境揭露

AI 和真人互動時的透明度要求

當AI系統(AI System)直接與自然人互動時,第50條的透明度規範,主要是讓使用者知道自己正在與AI互動。不過,這不代表所有AI聊天(AI Chat)、AI客服或AI代理(AI Agent)都必須使用相同的警告視窗或固定文案。

依具體使用情況與脈絡,如果從一名合理充分知情、具觀察力及審慎的自然人角度來看,正在與AI系統互動已屬顯而易見,則還需要進一步依第50條的例外規定判斷。

例如企業導入AI客服或AI諮詢功能時,比起只問「要不要加AI警告」,更實用的是先檢查三件事:AI是否直接與自然人互動、依具體使用情況與脈絡,與AI系統互動是否已屬顯而易見,以及具體情境是否涉及第50條的其他適用條件或例外。

這樣才能依實際服務情境判斷透明度要求,而不是只看產品名稱中有沒有「AI」。

官方來源:相關 Provider、Deployer 與例外判斷可進一步參考歐盟執委會 Article 50 官方 Q&A

AI生成圖片、影片與文字的機器可讀標記

第50條另一個重要概念,是針對特定AI生成(AI-generated)或AI操縱(AI-manipulated)內容所涉及的機器可讀標記(Machine-readable Marking)。這裡最需要釐清的是:機器可讀標記不等於肉眼可見的AI浮水印。

第50條第2項主要規範AI提供者(Provider),要求相關AI系統的輸出依適用條件以機器可讀格式標記,並可被偵測為人工生成或操縱內容。不過,第50條第2項本身另有適用範圍與例外,例如特定標準編輯輔助功能,或未實質改變輸入資料或其語義的情況,仍須依具體條件判斷。

換句話說,重點在於讓內容具備可透過技術方式辨識的資訊,而不是法律一律要求每張AI圖片都必須出現肉眼可見的「AI生成(AI Generated)」字樣。

這也和特定使用或發布情境下的揭露(Disclosure)不同:機器可讀標記主要處理「機器能不能辨識」;發布端的揭露則進一步處理「人需不需要被告知」。

因此,即使搜尋「AI浮水印」時經常看到兩者一起討論,也不能直接把機器可讀標記、肉眼可見的AI浮水印與發布端揭露視為同一件事。歐盟執委會的AI透明度規範說明也分別說明 Provider 的機器可讀標記與 Deployer 的揭露義務。

AI圖片、影片與文案發布時的揭露與標示判斷

如果你使用AI製作內容並對外發布,真正要問的不是「AI內容是不是一律要標示」,而是這次發布是否屬於第50條特別要求揭露的情境

對一般內容發布者來說,可以先區分兩類情況:圖片、影音要注意是否涉及深度偽造(Deepfake);AI生成或操縱的文字,則要確認是否用於向公眾提供公共利益事項資訊。

其中,公共利益事項文字還要考量人工審查(Human Review)、編輯控制(Editorial Control)等相關條件,也就是不能只看「有沒有使用AI」。

因此,使用AI協助撰寫,不代表一定需要揭露;反過來,也不能只因為「有人看過或修改過」,就直接認定不需要揭露,仍須依第50條的具體條件判斷。

發布前可以依序確認:

  1. 發布的是圖片、影音還是文字

  2. 是否涉及深度偽造或特定公共利益文字

  3. 自己在這次使用與發布情境中是否屬於AI部署者(Deployer),以及相關條件或例外是否適用

另外,AI提供者端的機器可讀標記與部署者的發布端揭露義務並不相同,工具端已有標記,不代表發布端就不需要另外判斷。歐盟執委會的Article 50官方說明也明確指出,部署者不能只依賴Provider嵌入內容的機器可讀標記來履行特定揭露義務。

AI透明度揭露的呈現方式與時點

確認某個情境涉及第50條的透明度或揭露要求後,還要注意「怎麼讓使用者知道」。第50條第5項(Article 50(5))要求相關資訊應以清楚且可區辨(Clear and Distinguishable)的方式提供,並最遲在第一次互動或接觸相關內容時完成,同時還要符合適用的無障礙要求。

因此,透明度不只是「有沒有寫過AI」的問題。如果相關資訊藏在使用者不容易接觸的服務條款深處,不能只因為網站某處曾經寫過,就直接認定已經滿足第50條的要求;仍要回到具體揭露方式、時點與適用條件判斷。

EU AI Act 還禁止哪些AI使用?EU AI Act 第5條重要規定一次看

前面第50條主要處理特定AI系統的透明度、標記與揭露義務;第5條(Article 5)則列出歐盟AI法案明文禁止的特定AI實務(Prohibited AI Practices)。兩者處理的法律問題不同,因此即使完成第50條要求的相關標示或揭露,也不能僅因此判斷某項AI實務符合第5條或其他適用法律。

EU AI Act 第 5 條禁止的特定 AI 實務,整理原有七類與 2026 年新增兩類禁止規範

EU AI Act第5條主要禁止的AI實務

對一般使用者來說,不需要逐款背下第5條,但可以先掌握目前主要禁止類型,以及每一類規範真正關注的行為:

主要禁止類型白話來說在禁止什麼?判斷時特別注意
操縱、欺騙或利用特定弱勢防止AI透過特定操縱、欺騙方式,或利用年齡、身心障礙、特定社經弱勢,嚴重扭曲人的行為不是所有AI推薦、廣告或說服都禁止,還涉及行為扭曲、重大傷害等法定門檻
社會評分(Social Scoring)防止特定AI社會評分造成不相干、不正當或不成比例的不利待遇不是「AI幫人打分數」就一律屬於禁止的社會評分
特定犯罪風險預測防止只依個人剖析(Profiling)或人格特徵,利用AI預測某個人犯罪的風險不代表所有AI輔助刑事評估都被禁止
非針對性抓取人臉建立辨識資料庫防止從網路或監視器(CCTV)非針對性大量抓取人臉,用來建立或擴充人臉辨識資料庫不是所有網路圖片蒐集都屬於這項禁止規範
工作/教育情境的情緒推論原則禁止在工作場所或教育機構利用AI推論人的情緒醫療或安全理由設有例外
特定敏感屬性的生物特徵分類防止利用生物特徵推論種族、政治意見、宗教、性生活、性傾向等特定敏感屬性不是所有生物特徵分類(Biometric Categorisation)都禁止
公共場所執法即時遠端生物特徵識別原則限制執法機關在公共場所即時利用生物特徵辨識人屬於「原則禁止+嚴格例外」的制度,另有目的、必要性、比例性與程序要求
特定AI生成/操縱私密、性明示及兒童性虐待相關內容2026新規範處理特定未經同意的可識別真人逼真私密/性明示內容,以及法定兒童性虐待相關素材或表演兩類規範的構成條件不同,不能概括成「成人AI圖片、色情AI、AI換臉或Deepfake全面禁止」

其中,前七類原有禁止規範已自2025年2月2日適用;2026年新增、與特定AI生成或操縱內容相關的禁止規範及其配套規定,則自2026年12月2日開始適用。

2026年新增的AI生成與操縱內容禁止規範

2026年修法新增的第5條第1項第ba點與第bb點(Article 5(1)(ba)、(bb)),進一步處理特定AI生成或操縱內容。

第5條第1項第ba點處理的是特定AI生成或操縱的逼真圖片、影片、音訊或類似素材。如果內容涉及可識別自然人的私密部位,或呈現該人從事性明示活動,還要進一步確認是否取得本人針對該生成或操縱行為所作、符合法律條件的同意。

因此,判斷重點不是單純看「是不是成人AI內容」或「有沒有使用AI換臉」,而要看內容是否逼真、是否涉及可識別的自然人、內容性質,以及是否具有法條要求的同意。第5條也另外規定,特定沒有增加私密部位暴露程度、也沒有改變性明示活動性質的AI操縱,不屬於這項規範所稱的操縱。

另一項新增規範是第5條第1項第bb點(Article 5(1)(bb)),涉及AI生成或操縱特定兒童性虐待相關素材或色情表演。這項規範引用其他EU法律對相關素材與表演的定義,並另就會員國法律下特定例外情況設有規定,因此也不能簡化成「任何涉及兒童的AI圖片都屬於第5條禁止內容」。

AI 工具與使用者適用第 5 條新增規範的判斷  

針對2026年新增的第5條第1項第ba、bb點(Article5(1)(ba)、(bb)),第1a項進一步規定AI系統投放市場、投入使用,以及部署者使用AI系統時的適用條件。

對AI系統提供端而言,不能只因工具「技術上可能」生成相關內容就直接認定受到禁止;還要看這類生成或操縱是否屬於系統的預定用途,或是否屬於不需重大技術修改即可合理預見且可重現的結果,並依規定判斷相關技術安全措施與防護機制。

對AI部署者(Deployer)而言,則要看是否為了生成或操縱第ba、bb點所規範的特定內容而使用AI系統。

因此,這些新增規範不能簡化成「某種AI工具可以用或不能用」;第5條其他禁止AI實務,仍須依各款條件與例外分別判斷。

EU AI Act下,使用AI生成文案、圖片、影片或換臉要注意什麼?

實際使用生成式AI時,不需要先把整部EU AI Act從頭逐條讀完;比較實用的方法,是從自己正在使用的AI功能與實際用途出發,再回頭確認可能相關的規範。

以下將以GenApe的AI Chat、AI Agent、AI文案、AI圖片、AI影片與AI換臉等常見功能為例,帶你從實際使用情境理解EU AI Act可能需要注意哪些規範。不過,使用哪一項AI功能並不能直接判斷是否符合EU AI Act,仍要依實際用途、內容、法律角色與適用條件個別確認。

使用GenApe的情境使用者先看什麼可能相關的EU AI Act規則實務上要注意什麼
AI聊天/AI代理(AI Chat/AI Agent)是否直接與自然人互動第50條互動透明度確認互動情境、法律角色、適用條件與例外
AI文案生成方式、內容性質與發布用途第50條;特定公共利益文字另有揭露規則不是所有AI輔助文字都適用同一標示或揭露規則
AI圖片是否屬AI生成/操縱內容,以及如何使用第50條機器可讀標記等規範Provider端的機器可讀標記與特定發布情境下的Deployer揭露不是同一義務
AI影片內容如何生成、操縱及發布,是否可能構成Deepfake第50條;若內容或使用情境另符合第5條特定禁止實務,再另行判斷AI生成影片不會因此自動構成Deepfake
AI換臉/照片說話被生成或操縱的是誰、呈現什麼內容,以及實際使用與發布方式第50條;若符合第5條特定禁止實務的構成條件,再另行判斷AI換臉不會自動等於Deepfake,也不會自動等於第5條禁止行為

Deepfake與AI換臉的使用情境

以GenApe的AI換臉/照片說話功能為例,「使用了換臉功能」本身不能直接等同於法律上的深度偽造(Deepfake),也不能因此直接判定屬於第5條禁止的AI實務。實際判斷時,還要進一步看內容如何生成或操縱、是否涉及可識別的真人、呈現什麼內容,以及後續如何使用或公開發布。

如果內容符合第50條所處理的Deepfake情境,就要進一步檢視相關透明度與揭露要求;如果生成或操縱方式進一步涉及第5條特定禁止實務的構成條件,則是另一層需要分開判斷的問題。換句話說,有AI標示,不代表所有生成或使用方式都被允許;沒有落入第5條特定禁止規範,也不代表第50條的透明度要求就不需要處理。

而歐盟執委會的第50條透明度指南也將Deepfake納入Deployer端特定透明度義務的適用範圍。

因此,使用AI換臉、圖片或影片時,可以把判斷拆成兩層:先確認是否涉及第50條的透明度或揭露要求,再另外確認具體生成、操縱或使用方式是否可能涉及第5條禁止的AI實務。

有AI標示,也不代表所有生成或使用方式都被允許

AI工具能生成某種內容,和該內容後續能否以特定方式使用或公開發布,是不同問題。即使已處理第50條可能涉及的透明度或揭露要求,仍要另外確認具體生成、操縱或使用方式是否涉及第5條禁止的AI實務;反過來,沒有落入特定禁止規範,也不代表透明度要求就不需要處理。

因此,完成AI標示或揭露,只代表處理了特定透明度問題,不能僅因此推論內容的生成、使用或公開發布方式已符合EU AI Act的其他規定或其他適用法律。

整合AI工作流程,不同使用情境分開判斷

實際製作內容時,AI聊天(AI Chat)、AI文案、AI圖片與AI影片等任務往往會交錯進行。GenApe將AI聊天、AI代理(AI Agent)、AI文案、AI圖片、AI影片,以及AI換臉/照片說話等功能整合在同一套AI工作流程中,讓使用者可以依不同任務,從文字發想、內容生成一路延伸到圖片與影音製作,減少在不同AI工具之間反覆切換。

不過,工作流程可以整合,EU AI Act的判斷仍要依實際使用情境分開確認。例如使用AI聊天或AI代理時,可以注意與自然人互動的透明度;製作文案、圖片或影片時,則要依內容與發布方式確認相關規範;涉及深度偽造或特定生成、操縱情境時,再進一步檢視第50條或第5條。

對行銷、社群與內容工作者來說,可以直接把這套判斷方式帶進GenApe的整合工作流程中,進行哪一項AI任務,就對照該使用情境需要注意的EU AI Act規範。

歐盟AI法案還有哪些常見問題?

除了AI內容標示與禁止規範,歐盟AI法案還有高風險AI、通用AI(General-Purpose AI,GPAI)與AI素養(AI Literacy)等重要制度。這些制度不一定是一般生成式AI使用者每天最先遇到的問題,但理解基本差異,可以避免把「使用生成式AI」直接等同於其他法律分類。

高風險AI與一般生成式AI的差異

生成式AI和高風險AI的分類基準不同。生成式AI主要描述AI能做什麼,例如生成文字、圖片或影音;高風險AI則著重AI被用在什麼用途,以及是否符合歐盟AI法案(EU AI Act)的法定分類。因此,使用生成式AI,不代表該AI系統(AI System)就自動屬於高風險AI。

歐盟執委會高風險AI分類說明,高風險AI主要可從兩大類型理解:一類是作為附件一所列特定受規管產品的安全元件,或AI系統本身就是該類產品,並符合相應第三方符合性評估條件;另一類則是落入附件三所列特定使用情境的AI系統。

附件三涉及的領域包括特定生物辨識、關鍵基礎設施、教育與職業訓練、就業與勞工管理、特定基本私人與公共服務、執法、移民與邊境管理,以及司法與民主程序等。

不過,AI出現在這些領域也不代表一定屬於高風險,仍要進一步看實際用途與法定條件。例如,人資使用AI協助撰寫招募文案,和使用AI篩選或評估求職者,就是不同的使用情境。

因此,判斷高風險AI時,重點不是「這個AI能不能生成文字、圖片或影片」,而是AI系統實際被用在什麼用途,以及是否符合高風險AI的法定分類。

通用AI(GPAI)與其他AI分類的差異

通用AI(General-Purpose AI, GPAI)主要是從模型的通用能力與可支援的任務範圍來理解,這和前面介紹的高風險AI並不是同一種分類方式。簡單來說,通用AI著重模型能廣泛支援哪些任務;高風險AI則著重AI系統被用在什麼用途,以及是否符合相應的法定分類。

通用AI模型通常能執行或支援多種不同任務,例如文字生成、摘要、翻譯、程式處理等,並可能進一步整合到不同的AI系統或應用中。因此,日常使用的AI聊天、AI文案等服務可能運用了通用AI模型,但前端看到的AI功能或服務,不宜直接和背後的通用AI模型畫上等號。

所以在閱讀歐盟AI法案時,可以先把幾個概念分開:生成式AI著重內容生成能力,通用AI著重模型可廣泛執行或支援多種任務的能力,高風險AI則著重具體用途與法定分類。至於哪些模型符合通用AI的法律定義,以及通用AI模型提供者(GPAI Model Provider)需要負擔哪些義務,則屬於另一層制度問題。

歐盟AI法案第4條的AI素養要求

2026年修法後,第4條(Article 4)的AI素養(AI Literacy)義務仍然存在,並沒有因修法而被取消。

這項制度要求相關AI提供者(Provider)與AI部署者(Deployer)採取措施,支持其員工,以及代表其處理AI系統操作與使用之人員發展AI素養。採取相關措施時,應考量人員的技術知識、經驗、教育與訓練,以及AI系統的使用脈絡。不過,現行第4條並不要求AI提供者或AI部署者保證任何個人達到特定程度的AI素養。

因此,AI素養不能被簡化成「公司買一堂AI課程就完成義務」,但歐盟AI法案也不是要求所有員工都必須取得統一的AI證照,更沒有因此直接建立「所有企業都必須設置AI主管(AI Officer)」的普遍要求。

對企業來說,比較重要的是:當AI進入日常工作流程後,如何依實際使用的AI系統、人員背景與使用情境,採取適當的AI素養措施

開始使用GenApe,讓AI成為日常工作的好幫手

EU AI Act帶來的透明度、角色與使用情境判斷,提醒我們AI工具越普及,越需要知道「工具可以做什麼」和「實際使用時應注意什麼」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在日常工作上,GenApe將多種AI功能放進內容與工作流程中,讓使用者可以依需求運用AI Chat、AI Agent、文案、圖片與影音等工具,減少不同服務之間的切換,讓內容發想與製作流程更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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